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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管理

发布时间:2022-06-21 01:41:21 阅读: 来源:皇冠厂家
《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管理 《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管理 2021-05-27 16:55:26来源:科技日报

5月26日,记者从天津市人大获悉,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天津市加强和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需求自然很大,粮食安全是绝对不允许出问题的。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阐述了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求,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藏粮于民,,藏粮于民要加强和改善政府储备制度,完善社会责任储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副主任李玉星表示,此次天津制定《条例》,就是用法治力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升天津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筑牢调节天津市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突发状况的,第一道防线。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九章57条,包括总则、计划管理、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粮食储备的原则、要求和管理体制,要求地方政府储备应当坚持规模合理、优储适需的原则,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要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为了把好储存安全关,实现常储常新,《条例》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作出规范。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品质检测;发现地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条例》专门对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作出了规范。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依据储存品质指标,参考储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储存期间,经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轮换出库。不得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等作为食用用途出库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玉星表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提升了天津市粮食储备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对于促进我市粮食储备工作科学发展,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确保粮食储备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陈曦)


关键词: 粮食安全 天津 地方粮食 储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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